H1B名额豁免之特别情形

11 December 2015

2015年4月H1B名额争夺战的硝烟还未散尽,2016年的竞争者们便已开始磨拳擦掌。如果H1B雇主本身仅从字面上不属于H1B名额限制豁免机构,是否能为雇员提出H1B名额限制豁免的申请呢(H1B Cap-Exempt)?

确有可能。简单来说,非豁免适格雇主基于与适格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证明其雇员事实上被派驻到豁免适格机构工作、为实现该机构设立目而服务,可以就为雇员提出H1B名额限制豁免的申请。 名额豁免以为这不用参与四月初的年度抽签(April Madness),随时可以开始工作,而且申请费可能要低一些。

具体说来,享受H1b名额限制豁免的情况主要包括:

  1. 过去6年里已占H1B名额且6年时间未满;
  2. 在高等教育机构或与其关联的非营利性机构工作;
  3. 在非营利性的研究机构或者政府研究机构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

  1. 并非所有非营利性机构都能享受名额限制豁免的政策,仅研究机构可以;
  2. 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是公立也可以是私立的;
  3. 一般的中小学不在豁免范畴内,但如果是非营利性且与高校有合格关联关系的中小学,则在其中(‘合格关联关系’不仅仅涵盖股份关系,还包括紧密的合作关系);
  4. “在…工作”作广义解释,外籍劳工在豁免适格机构上班、为该机构实现设立目的作出贡献,而外籍劳工的实际雇主可以为其他单位。

请看以下几个例子:

1. 我的雇主不属于名额限制豁免的单位,但与某大学有合作协议,我被派去参与该大学的科研项目,我的工作任务、性质与该大学其他雇员无异,只是我的工资仍由现在的雇主支付。这种情况下,我的雇主能为我提出H1B名额限制豁免的申请吗?

答:可以。虽然公司本身不是高等教育机构或附属机构,亦不是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或政府研究机构,但您被派去适格的大学工作,为该大学完成科研研究项目作出贡献,您的雇主可以基于此为您提出申请豁免。

 

(接上一问题)那么如果我单位只是让我到该大学借用设备和场所做研究,研究成果归我单位,这样还提出H1B名额限制豁免的申请吗?

答:不可以。即使您雇主与大学有合作协议且您在该处出勤,但您的工作事实上是为您雇主服务而非为该大学作出贡献,您的情况便不属于可以申请名额限制豁免的范畴。

 

2. 我原本是一家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已经持H1B工作两年(没抽签),今年我们研究所与某公司签署协议,该公司为我们研究所部分员工发放工资及补贴,我属于这部分员工之一,但我的工作内容、场所、性质都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下,我的雇主变为该公司,我还需要重新抽签吗?

答:不需要。因为您仍是为原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做贡献。

 

3. 我是一家营利性医院药剂师,单位附属于一所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的医学院。单位安排我大约60%(大部分)的时间在该大学医学院参与某新药的研究项目,剩余的时间我将用以写作一篇论文,介绍我们医院与该大学之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这种情况下,我的H1B申请属于名额限制豁免的范畴吗?

答:属于。您大部分时间是在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工作,为该大学作出贡献;该大学与您单位之间存在股份控制关系, 且您的工作直接使该大学受益,因此您单位可以为您申请H1B名额限制豁免。

 

4. 某州立大学和该州一公立小学有比较紧密的联系, 经常派学生或毕业生到该小学当实习老师, 该小学也定期派老师到州立大学进修, 在这种情形下, 该小学可以享受到名额豁免吗? 如何收集材料来证明呢?

答:可能可以使小学部分雇员享受名额豁免。虽然公立小学本身不是高等教育机构也不属于高校附属机构,但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联的非盈利机构”所指非常广泛,有合作关系的非营利性机构也包含在内。通过收集两所学校之间的合作协议、实习安排、教学过程照片及影像记录、交流成果展示、大学学生或毕业生课程要求及目的等材料,证明合作真实性且合作使双方受益,该小学为此做出贡献的雇员因此可以享受名额豁免。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该小学并不能因合作关系享受全面的名额豁免待遇,如此优待仅仅给那些为该州立大学设立目的作出贡献的雇员。详细讨论请参见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2006 Texas decision (EAC 06 216 52028) 。

 

5. 一个非盈利性的基金会,由一位已故的非常有名的励志演说家设立的,办公场所设在某大学里,每年都有出书、出刊物、出有声教材、组织各种励志演说讲座,收入很大部分捐给学校。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都同时在大学里有教职务。能否豁免?

答:与第4问类似。该基金会与此高校之间显然存在合作关系,需要证明的是这种合作如何使该高校受益。直接参与到这些工作、为该高校作出贡献的基金会员工有希望凭此获得H1B名额豁免待遇。

 

6. 有一个环保研究机构,在DC,每年发表大量的关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在机动车辆管理、空气污染、能源政策、环境治理方面的报告。主要收入靠捐款。大部分员工都有硕士或博士学历。能否名额豁免?

答:可以。根据8 CFR 214.2(h) (19) (iii)(C) 的规定,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研究的可以是基础科学也可以是应用科学,可以是理工类知识也可以是社科类知识。只要能够证明该研究机构合法设立,且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其作为H1B申请人可以为其雇员申请名额豁免。

 

7. 一个佛学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大学教授,收入来源于捐款。该基金会每年都组织一些学术研讨,出版一些佛学著作的解析,翻译和研究书籍和文章。能否名额豁免?

答:未必。该佛学基金会确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具有非盈利性质不假。但如果仅仅是组织学术研讨、支持佛学解析出版、资助佛学书籍文章研究,如果该机构本身不是主要从事研究事工的话,该机构很难为其雇员主张H1B名额限制豁免。这要看材料的综合证据力度(研究的经费来源, 研究人员, 研究设施, 研究成果等)来评估。

如果您的情况与上述案例相仿,不妨咨询有经验的律师看有没有主张名额豁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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