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办理L1A高管调动签证或EB1C高管移民常见问题解答

11 November 2015

L1签证申请或者EB1C移民申请应该由美国雇主(公司)提出。按照成熟程度,美国L1公司分为两种: 由经营不满一年的新设公司(start-up )提交的L1, 刚开始只能批准一年。 由经营满一年的成熟公司(established company)提交的L1, 一批准就是三年。  而且,新设公司(start-up )不能提交EB1C移民申请。经营满一年的成熟公司(established company)可以提交EB1C移民申请。 由于成熟公司能申请到的移民利益比新设公司要大, 所以很多外国人(外国公司)愿意通过收购成熟的美国公司来办理三年的L1或者申请EB1C快速移民。

很多外国公司在收购美国公司之前, 都会咨询移民律师这样的收购是否能给他的高层管理人员带来L1工作签证或移民的好处。 在此,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 把碰到的常见问题归纳起来, 逐一解答:

1. 是不是只要收购了一个注册了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 就可以享受到三年L1或者EB1C的好处呢?

不是的。 这里面说的成熟公司(established company) 是指连续经营满一年, 不是简单地注册满一年。

收购一个仅仅是注册满一年, 但没有任何实质业务的空壳公司,对你的L1或EB1C申请没有任何好处, 甚至有坏处。  一方面,你可能买到的是有毒壳体。 除毒成本很大。 另一方面, 公司注册满一年可能使得你上不着天, 下不着地。 既不能作为 “start-up” 来申请一年的L1, 也满足不了”established company”的标准来申请三年L1,两头为难。

2. 要收购多大规模的美国公司才能容易办理L1A?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们的经验,收购美国公司控股权办理三年的L1A, 通常要达到如下指标:

  • 美国公司必须连续营业超过一年以上。 这意味着被收购的美国公司有人(员工), 财(营业收入、报税), 物(办公室或者仓库)超过一年。
  • 该收购是股份收购 (share purchase), 不仅仅是资产收购 (asset acquisition)。
  • 该美国公司至少要有5个全职(或者等同全职)的雇员。 两个兼职算一个全职。
  • 该美国公司要体现出与其雇员和业务性质相适的营收报税记录。
  • 收购的文件要尽可能地完备, 符合规范。 要在相关的公司文件和政府文件上及时更新股东信息。

3. 要收购多大规模的美国公司才能直接办理EB1C高管移民?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我们的经验,收购美国公司控股权直接办理EB1C, 通常要满足如下指标:

  • 美国公司必须连续营业超过一年以上。 这意味着被收购的美国公司有人(员工), 财(营业收入、报税), 物(办公室或者仓库)超过一年。
  • 该收购是股份收购 (share purchase), 不仅仅是资产收购 (asset acquisition)。
  • 该美国公司至少要有10个全职(或者等同全职)的雇员。 两个兼职算一个全职。
  • 收购的金额应该是百万美元以上。 最好是增资扩股, 不是转股。
  • 该美国公司要体现出一个与其雇员和业务性质相适的营业收入和报税记录。
  • 收购的文件要尽可能地完备, 符合规范。 要在相关的公司文件和政府文件上更新股东信息。

这些指标一方面是来源于我们办案经验和观察, 另一方面是法律内部的逻辑。  EB1C从优先次序上来说高于EB5,处理时间上快过EB5, 一旦批准后,直接得到的是永久绿卡, 而不是像EB5那样的临时绿卡, 也就是EB1C获得的好处比EB5大, 所以,移民官,潜意识里,可能会拿EB5来对比, 认为EB1C在金钱投入和创造就业方面不应该比EB5低 。

4. 公司收购后, 你是建议直接办理EB1C, 还是先办理L1在办理EB1C.

除非是金额巨大,公众关注度很大的收购,否则我们一般是建议先申请L1, 再申请EB1C。

但如果该收购牵涉到好几百万美金, 被收购的公司有几十个员工, 收购的手续非常完备,或者出面收购的公司是很有名的公司, 也可以不经过L1, 直接就申请EB1C。

如果收购的金额不大, 被收购现有员工人数不多, 收购后, 可以增加业务,扩大规模, 等到有了比较多的雇员后再提交L1或EB1C 申请。

5. 公司收购后, 你建议多快提交EB1C申请。如果符合条件, 可以马上提交申请。 但是, 如果收购的金额低于100万美元, 被收购的公司在10个人左右, 我建议是等到满足下面指标再提交EB1c 申请, 这样成功率会高些。

  • 收购后,美国公司已经递交了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联邦收入税表, 在税表里更新了股东信息。
  • 向州政府或者D&B系统更新了股东信息。
  • 公司的年度报税体现出业务稳定或增长。
  • 公司收购后最近两个季度报表体现出至少有10个等同全职的雇员。

6. 在办理EB1C的过程中, 美国公司能够炒人或裁员吗?

当然可以。 但公司的总人数不宜减少过多。

7. 高管拿到EB1C绿卡后, 美国公司的雇员人数可以减少吗?

可以。

8. 高管拿到EB1C绿卡后, 美国公司不久就倒闭了, 会对高管的绿卡或者未来入籍产生影响吗?

如果该倒闭是生意经营不善的结果,符合正常的商业判断(business judgement),没有牵涉到任何的预谋或欺诈, 应该不会影响到绿卡的保持和未来入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不建议一拿到绿卡, 就让公司倒闭。 六个月是一个安全阀。 拿到绿卡六个月后公司才倒闭, 应该不会有欺诈嫌疑。

9. 公司收购后, L1 高管不参与公司的实质管理,而是由美国公司原来的股东全权承包管理, 这样, 还可以申请EB1C吗?

如果L1高管不参与美国公司的日常管理, 这可能违反了L1的身份,导致他失去L1身份或影响到延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EB1C的申请是基于一个工作承诺“job offer”, 不是基于一个现存的工作(current job)。 只要职位职责描述准确, 不管他现在怎样, 都是有可能获得EB1C批准的。但如果以高管的名义申请L1/EB1C, 该高管到美国来后, 根本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或管理, 那可能有欺诈嫌疑。不建议这样做。

10. 公司收购后, L1调动高管一定要住在公司附近吗?

不一定。 如果公司的业务性质是不需要高管坐班,可以在家办公, 那他住在哪里应该都可以。 而且位置越高, 自由度就越高。但如果公司业务是传统业务,劳工密集型, 需要较多调度监管, 建议还是住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州比较稳妥。如果实在不能住在同一个城市, 最好由董事会出决议,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同意这个安排或做法。

11. L1、EB1C高管一定要全职工作吗?

L1高管的美国职位 (offered position)不一定是要全职的。 但EB1c 高管的美国职位(offered position)应该是全职的。反过来, L1高管在境外公司的一年管理履历, 必须是全职的, 连续的。 EB1C 高管在境外公司的一年管理履历, 不一定是全职的, 连续的。话说回来, 公司高管, 如果位置足够高了, 都不一定要朝九晚五坐班。 他们可以频繁地进出美国。只要业务需要,他可以经常离开美国,到处出差。

12. L1高管在美国有最低居住天数要求吗?

没有严格的居住要求。 但是L1是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由美国公司提出调动的, 所以,L1受益人应该花一些时间在美国管理美国公司业务。如果L1受益人,压根就没想着在美国工作,那如何能保持他的L1身份,是个问题。

13. L1高管是就全球收入报税吗?

税务问题, 要咨询会计师或税务律师。 根据我们粗浅的了解, 只有满足了实际居住天数要求后, L1才会被视为税法意义上的居民, 才会就全球收入征税。但在成为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之前的所有财产是不需要向美国政府交税的。   就算成为了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后, 也只有增值和变现的部分才需要报税。而且境外收入可以使用很高的免税额。

14. 你能够跟我们分享几个通过企业收购办理L1的成功案例吗?在此举两个成功案例:

  • 一个中国地板生产公司花300多万美元全资收购了一个倒闭的美国地板网上直销商。 再投入一百万美元把生意从网上销售拓展到店面销售。 线上线下一起做。 现在美国公司有二三十 个雇员, 五个店面, 一个大仓库。 这个公司已经成功申请了好几个EB1C高管调动。
  • 一个中国花圃养殖场出资100万美元收购了一个南加州法式餐饮公司51%的股份。 这个公司名下已有5家餐馆,40多个员工, 生意不错。 新来的资金用于增开两家分店。 中国公司把两个高管调派到美国来。 一个EB1C已经批准。还可能有新的L1高管需要调动。

共同的特点是收购力度比较大。多个店面,员工比较多。 美国公司业绩很容易核实。

15. EB1C 首次尝试失败后, 还可以重新送件吗? 会影响到后面的成功吗?

可以充实材料重新送件。 如果公司营运和雇员状况改善了,完全有可能获得批准。譬如说, 2015年年初,有一个EB1C在别的律师代理下失败了。 客人找到我们,委托我们重新送件。 这个公司做的是农产品国际贸易。 代理很多中国的有机食品销售到美国来。 业务做的不错。 很多华人超市, 以及很多美国一元店都销售他们的产品。 员工有14个人。 包括L1本人, 他配偶,还有几个兼职的。 我们重新给他们整理材料, 把公司组织结构图设计得更合理, 把员工职责描述得更恰如其分, 把美国公司业务增长更生动体现出来。 今年5月份重新送件, 11月份获得了批准。

16. 你们经手EB1C成功案例中, 美国公司的最低营业收入和雇员分别是多少?

我们曾经见只有5个员工的科技公司, 他们的CTO获得了EB1cC的批准。我们还见过一个美国公司, 他们是中国公司在设在研发机构, 唯一的业务就是高研发。 他们只花钱,不挣钱。 研究经费由中国公司拨款。 营业收入为零。 他们的研发团队有九个人,其中有一两个还是兼职。他们的负责人的EB1C也批准了。但特例不足以解析通则。 我们更常见的EB1C批准,来自于那些有15个员工以上,每年有成百万美元营业额的公司。

17. 你们的EB1C成功率是多少?

我们EB1C的总体成功率在90% 以上。这个成功率要一分为二来看。 如果我降低标准,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案子都送,肯定批准率低。 如果我只代理很强的案子,成功率肯定高。 有一些案子, 根本没有达到我们认为的指标, 他们压根就没有提交申请。 一旦通过我们评估, 大家通力合作整理材料送交的案件, 应该说批准率还是很高的。 这里面包括了很多由别的律师代理失败后到我们这里来成功逆转的案子。

18. 有什么建议给那些希望通过收购美国公司来办理L1或者EB1C的人?

  • 任何跨国收购, 一定要做充分的尽职调查, 避免掉进骗局或陷阱。
  • 公司收购一定是股份收购, 不应该只是资产收购。
  • 调派的高管一定要参与美国公司日常管理,不要做甩手掌柜,让别人承包经营。
  • 某些情形下, 同一个收购,如果涉及得当, 既可以办理L1, EB1 , 也可以办理EB5, 还有可能办理EB3。 同一份投资, 可以走好几条不同的移民道路。 多条腿走路, 最大限度地保证你的绿卡最快速, 最稳妥地到达你的手中。 有时,你确实可以和其他投资者合作, 你做EB1C, 他做EB5。 大家共同投资, 把蛋糕做大,把业务做强。
  • 有时, 你确实可以和美国当地的伙伴合作,他需要资金拓展, 你需要雇员和业绩, 各取所需,互利共赢。
  • 但是所有这一切, 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所有这些, 都应该有专业人士来协助指点。需要尽职勤勉,才能防灾减损。

张大钦律师在过去10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成功代理了数百例L1、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工作调动签证和EB5投资移民申请。 有很多案子,在别的律师那里没处理好,被要求补件或被否决,当事人找到张律师,在他亲自指点下整理包装送件, 最后案件都能批准下来了 。 如果你有任何L1、EB1C、EB5疑难案件或问题, 欢迎咨询张大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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